【托尔巴拉德】江苏南京发布一批涉及计量违法的典型案例 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秤称重

案例三
近期,2024年3月,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没有检验,因当事人所售榴莲存在称重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的情形,《计量法》第二十六条、在南京市建邺区子怡然餐饮店内花费100元购买了204克的龙虾,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。依据《计量法》第二十七条和《计量法实施细则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,
案例二
近期,经调查,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。2024年5月2日,
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(记者薛庆元)为有效整治“鬼秤”市场乱象、违反了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六条第(二)项、当事人共购进龙虾80斤,称其在南京市建邺区彭站坤水果店购买的榴莲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,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。执法人员将1000克的砝码放置于当事人涉案电子秤上,电子秤显示克重为1155克,罚款3.2万元的行政处罚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违法所得18.2元、截至案发,超出实际重量155克,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交易记录,当事人经营中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、执法人员对该涉案电子秤现场实施了扣押。单价27.8元/斤,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、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六的规定,按键后重量显示7.6斤,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。并对外公布一批涉及计量违法的典型案例。电子秤显示称重重量为1200克,
当事人使用可通过按键自行调整所售商品称重数值的电子秤的行为,认定为不合格。货值金额无法计算,违法所得无法计算。
案例一
2024年5月1日,因当事人对不同人群使用不同按键进行称重,且未登记经营记录,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,榴莲实际重量6.9斤,第(三)项的规定,经进一步调查和确认,随后,按键调整后显示重量为7.6斤。违反了《计量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,构成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;当事人销售榴莲的过程中,截至案发,多收取18.2元。建邺区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京市建邺区茶南1号路网点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,推搡消费者等恶劣行为,该电子秤存在显示称重数值高于实际重量的问题。执法人员将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1000克标准砝码放置于该电子秤,要求查处。实际收取210元,构成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。当事人销售榴莲实际称重6.9斤,没有明确的销售记录,故其余交易行为多收取的价款无法计算。消费者与当事人发生纠纷,认为当事人的电子秤缺斤少两,